复核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部分的格式无绝对统一标准,但需遵循 “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便于阅读” 的原则,结合实务中复核机关的审查习惯,通常采用 “总起段 + 分点论证段 + 总结段” 的结构,搭配规范的标题、表述逻辑和证据标注,具体格式及示例如下:
格式要求:
先简要说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单位、编号、事故核心信息(时间、地点)及原责任划分结论;再用 1-2 句话点明 “原认定存在的核心问题”(如 “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程序违法”),为后续分点论证铺垫。
示例:
“原办案单位 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 大队于 2024 年 X 月 X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XX 公交认字〔2024〕第 XXX 号),认定:‘2024 年 X 月 X 日 X 时 X 分,申请人驾驶京 AXXXX 小型轿车沿 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XX 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与横穿马路的行人 XX 相撞,申请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XX 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存在 事实遗漏、证据不足且责任划分与双方过错程度不符的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格式要求:
- 每点开头需明确 “异议方向”(如 “(一)原认定遗漏行人 XX‘未走人行横道且闯红灯’的关键事实”),作为该点的小标题,让复核机关快速抓取核心异议;
- 每点内部按 “事实描述→证据支撑→法律依据” 的逻辑展开,可分 2-3 个小层次(无需额外标题,用自然段落衔接);
- 提及证据时,需标注 “证据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内容摘要”(如 “详见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 XX 从绿化带穿出,未进入人行横道”),确保证据与事实对应。
示例(分点论证段):
“(一)原认定遗漏‘行人 XX 未走人行横道且闯红灯’的关键事实,导致事故成因认定不完整
事故发生地点 XX 路与 XX 路口北侧设有清晰的人行横道及行人过街信号灯,但原认定书未记载以下核心事实:2024 年 X 月 X 日 X 时 X 分,行人 XX 未通过人行横道,而是从路口东侧绿化带缺口直接进入机动车道;且根据路口交通信号灯运行记录(附件 3,由 XX 市交通信号控制中心出具),当时行人信号灯为红灯,XX 属于‘闯红灯横穿马路’。
上述事实有两项证据佐证:一是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调取自路口东北侧监控设备,时间戳 2024-X-X X:X:X),视频清晰显示 XX 从绿化带穿出后横穿马路,期间未进入人行横道区域,且信号灯红灯状态持续亮灯;二是附件 4《证人王 XX 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实‘看到行人没走斑马线,直接冲过马路,当时红灯还亮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XX 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原认定遗漏该事实,直接影响责任划分的公正性。
(二)原认定依据‘申请人超速’的结论缺乏有效证据,属于证据不足
原认定书称‘申请人驾驶车辆时速超过该路段 40km/h 限速,是事故原因之一’,但未提供任何客观测速证据,仅依赖‘证人李 XX 的口头陈述’。经查,该证人的《询问笔录》(原认定书附件 6)无证人签字确认,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规定,证据形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相反,申请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附件 5)显示,事故前 10 秒内车速稳定在 35km/h-38km/h 之间,未超过限速;且 XX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附件 6,编号:XX 鉴〔2024〕交字第 XXX 号)也明确‘事故发生时申请人车辆时速约 37km/h,符合该路段限速要求’。原认定仅凭无效证言认定‘超速’,证据不足,结论不成立。”
格式要求:
单独成段,开头可标注 “三、复核理由总结”(或无标题),先简要概括 “原认定存在的核心问题”(如 “综上,原认定书存在事实遗漏、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的问题”),再明确 “请求复核机关如何处理”(如 “请求撤销原认定,重新划分责任”),与申请书开头的 “复核请求” 形成呼应。
示例:
“综上,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 公交认字〔2024〕第 XXX 号)既遗漏行人 XX 未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的关键过错事实,又以无效证据认定申请人超速,导致责任划分明显偏离‘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要求,恳请贵机关依法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调查核实本案事实,确认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行人 XX 承担主要责任。”
- 标题层级:建议用 “一、二、三”(总起 / 分点 / 总结)+“(一)(二)(三)”(分点下的异议类型),避免层级过多(如不建议用 “1.1 1.2”),确保简洁;
- 段落间距:每段之间可空 1 行(电子文档)或换行(纸质文档),分点论证的每个 “(一)(二)” 之间空 1 行,提升阅读清晰度;
- 证据标注:所有证据需在首次提及时分清 “附件编号 + 名称”(如 “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后续重复提及可简化为 “附件 2”,无需重复写全称;
- 法律依据:引用法律时需注明 “法律名称 + 具体条款”(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无需全文引用条款内容,避免冗余;
- 语言格式:避免使用加粗、斜体等特殊格式(纸质文档无法体现,电子文档易显杂乱),重点内容通过 “逻辑位置”(如小标题、句首)突出,而非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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