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核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的事实支撑表述中,核心原则是 **“清晰、具体、可核查”**—— 需用客观语言还原关键事实,明确事实发生的 “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并直接关联对应的证据(如监控、证言、记录等),避免模糊表述或主观推测,让复核机关能快速核实事实真实性。具体可按 “事实要素拆解 + 证据锚定” 的逻辑展开,结合不同事实类型(如行为事实、证据事实)提供表述模板:
无论何种事实,表述时需包含以下 4 个基础要素,确保事实不空洞:
- 时间:精确到 “年月日时分”(如 “2024 年 5 月 10 日 8 时 15 分”,而非 “事发当天早上”);
- 地点:精确到 “具体位置”(如 “XX 市 XX 区 XX 路与 XX 街交叉口东侧 30 米处机动车道”,而非 “事发路口”);
- 行为:明确当事人的具体动作(如 “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低头操作手机”“提前减速至 35km/h”,而非 “违规过马路”“没注意路况”);
- 关联证据:每段事实后需注明 “该事实由某证据佐证”,并标注证据编号(如 “详见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让事实与证据直接挂钩。
根据复核中常见的事实争议点(如 “对方违规行为”“自身已尽注意义务”“原认定遗漏的关键细节”),可按以下模板表述:
(常用于反驳原认定未认定对方过错,需明确对方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
表述模板:
“[时间],在 [地点],被申请人 [姓名 / 车辆信息] 实施了 [具体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该事实有 [证据名称 + 编号] 佐证:[简要描述证据内容,说明证据如何证明该事实]。”
示例:
“2024 年 5 月 10 日 8 时 15 分,在 XX 市 XX 区 XX 路与 XX 街交叉口东侧 30 米处机动车道,被申请人张 XX(行人)未从路口北侧的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而是直接从道路中央绿化带缺口进入机动车道,且横穿过程中持续低头操作手机(未观察来车方向)。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事实有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调取自路口交通监控设备,时间戳 2024-05-10 08:15:03-08:15:10)佐证:视频清晰显示张 XX 从绿化带穿出,未进入人行横道区域,且双手持手机低头查看,直至碰撞前未抬头观察。”
(常用于反驳原认定 “未注意观察、未减速” 等结论,需体现自身无过错或过错轻微)
表述模板:
“[时间],申请人驾驶 [车辆信息] 在 [地点] 行驶时,已履行 [具体注意义务,如减速、观察、避让],具体表现为 [细节描述,如速度、操作动作]。该事实可通过 [证据名称 + 编号] 核实:[说明证据如何体现该义务已履行]。”
示例:
“2024 年 5 月 10 日 8 时 14 分至 8 时 15 分,申请人驾驶京 AXXXX 小型轿车沿 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XX 街交叉口时,因观察到路口有行人走动,已提前轻踩制动踏板减速(从初始车速 40km/h 降至 35km/h),并保持双手握方向盘、视线关注前方路面的驾驶姿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事实可通过附件 3《行车记录仪录像》(时间段 08:14:30-08:15:10)核实:录像中仪表盘显示车速稳定在 35km/h 左右,且申请人头部未出现低头、转头等分心动作;同时,附件 4《车辆制动痕迹鉴定报告》(编号:XX 鉴 [2024] 第 123 号)载明‘制动痕迹长度 4.2 米,符合紧急制动前已提前减速的特征’,进一步佐证申请人已履行减速义务。”
(常用于指出原认定书未记载的、影响责任划分的细节,需明确 “原认定漏了什么”“该事实为何重要”)
表述模板: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XXXX)未记载 [遗漏的关键事实,含时间、地点、行为],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事故成因判断 ——[说明事实对责任划分的影响]。该事实有 [证据名称 + 编号] 证明:[描述证据内容,体现事实客观性]。”
示例: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XX 公交认字 [2024] 第 0012 号)未记载‘事故发生时,路口行人过街信号灯为红灯,被申请人张 XX 在红灯期间进入机动车道’这一关键事实。该事实直接影响过错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期间横穿马路属于明显过错,而原认定未提及该情节,导致对张 XX 的过错程度认定偏轻。该事实有附件 2《现场监控视频》(时间戳 08:15:05)及附件 5《路口交通信号灯运行记录》(由 XX 市交通信号控制中心出具,载明 2024 年 5 月 10 日 8 时 14 分至 8 时 16 分,该路口行人信号灯为红灯)共同证明,足以确认张 XX 闯红灯的事实。”
(常用于反驳原认定依赖的证据存在瑕疵,需明确 “原证据有什么问题”“该问题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表述模板:
“原认定书依据 [原证据名称,如‘证人李 XX 的证言’] 认定 [原事实结论],但该证据存在 [证据瑕疵,如‘无签字’‘内容矛盾’],不符合 [法律规定 / 证据要求],无法证明原结论。相反,[新证据名称 + 编号] 能证明真实事实为 [纠正后的事实]。”
示例:
“原认定书依据‘证人李 XX 的口头证言’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超速(时速约 50km/h)’,但该证人的《询问笔录》(原认定书附件 6)无李 XX 本人签字或捺指印,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的规定,证据形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反,附件 3《行车记录仪录像》(含车速显示功能)及附件 7《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XX 司法鉴定所 [2024] 交鉴字第 45 号)均载明:事故发生前 10 秒内,申请人车辆时速稳定在 35km/h-38km/h 之间,未超过该路段 40km/h 的限速标准,足以证明‘申请人超速’的原认定事实错误。”
- 忌 “模糊化表述”:不用 “大概、可能、好像” 等不确定词汇,如不说 “对方大概是闯红灯了”,而说 “对方在红灯期间进入机动车道,有信号灯记录佐证”;
- 忌 “主观推测”:不描述 “对方应该是没看到我”“民警可能没看监控” 等主观判断,只陈述 “对方未观察来车(监控显示其未抬头)”“原认定未引用监控证据(认定书附件无监控截图)” 等客观事实;
- 忌 “脱离证据”:每段事实表述必须对应具体证据,避免 “我当时确实减速了,但没证据” 的无效主张 —— 若暂无直接证据,可说明 “原办案单位未调取路口监控,导致该事实未被记录,申请复核机关责令调取”(需明确证据线索,如 “监控设备位于路口东北侧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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