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结论一般有以下几种:
- 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 事实不清的;
- 主要证据不足的;
- 适用法律错误的;
- 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 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 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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