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 提出申请
- 时间: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 方式: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材料:提交复核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时还需提供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 受理申请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等情形,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审查复核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作出复核结论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复核结论,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或者直接由上级机关作出认定。
- 作出复核结论后,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依照规定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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