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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路考考试方法
发布时间:2025-02-0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38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驭员具备应有的驾驭常识和技术, 保证路途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依照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场所驾驭、路途驾驭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路考考试内容 : 在实践路途上正确操作驾驭机动车的才能; 恪守交通法规行进的程度;驾驭姿态及调查、判断、预见才能及综合操控车辆的才能。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路途、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好考试日期、时刻。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所、路途的规则。

(一)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米以上, 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米以上, 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米以上, 轴距2.3米以上, 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认。

有主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有必要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所:

1、场内地面平整, 斜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路途: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穿插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能够在考试场路途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选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依照路途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路途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驭证件。

第八条 考试标题由车辆管理所依照下列规则担任命题:由操作驾驭机动车,恪守交通法规行进,调查、判断、防备、应变等综合驾驭才能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有必要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细瘛⒓?0分、减10 分、减5分的减分规范。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规范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规范:100分为满分。合格规范: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停止。在学习驾驭证有用期内,可从头请求考试,从头考试的时刻距离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发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作业的人员,有必要具备考试员资历,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暂行方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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